1、基本案情2015年,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与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商业银行向社会主体转让金融债权属于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2、裁判内容法院认为:虽然《贷款通则》等对从事贷款业务的主体作出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将相关金融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银监办24号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并未直接与绿兴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而系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符合银行业关于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的规定。此外,银监办24号批复第一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贷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在合同性质上并非不得转让的合同,绿兴源公司、丁兴耀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案涉债权虽未采取拍卖形式转让,但城建投公司系实际全额支付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而受让债权,充分保证转让方的权益,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绿兴源公司、丁兴耀关于债权转让未公开竞价,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摘要】最高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栗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 4 偣 LPR 的限制。 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最终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 8 月 20 日当天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化利率 15.4%,相较于过去的年化利率 24%和年化利率 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新《规定》中明确,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本《规定》。对于 AMC、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广东小贷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北解读称,对于 AMC、小贷公司来说,最高法的决定是行业重大利好,火第一从法律层面上认定 7 类金融公司不适用于 4 倍 LPR 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励持牌机构利率市场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可以预见接下来小贷公司的利率会随着市场和监管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场化。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看来,最高法的批复从司法上确认了 AMC、小贷 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她认为,从法的稳定性和保护市场主体的 预见性角度而言,最高法给一个省的批复,倘若是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之批复,就应该节省司法资源,其他省市自觉遵守此批复即可。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若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此后小贷机构的利率上限应是多少?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既然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上限。原则上金融机构的利率是浮动的,但 2017 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 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 中的真实利率也不应超过年化 24%。” 北青记者查阅小贷公司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之前,小贷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主要以年利率 24%为上限。但新规发布后,已有多家小贷公司在司法判决过程中主动要求借款人按 4 倍 LPR(目前为 15.4%)支付利息。例如,(2020)湘 0223 民初 4566 号判决书显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在庭审中仅要求按年利率 15.4%支付利息,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 律有关利率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20)粤 0104 民初 44279 号判决书显示, 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借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起诉时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要点提示2020 年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其中第 26 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 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 2023 年 6 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 LPR 即 3.55%的 4 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4.2%。 大家都误认为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为 4 倍 LPR,然而,最高法明确,这些公司对外借款不受 4 倍 LPR 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2.融资担保公司;3.区域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5.融资租赁公司;6.商业保理公司;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摘要】新时期下,如何以不良资产为切入点,通过债务重组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乃至产业重组、行业重组,从而在盘活问题资产、救助危机企业的同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整合升级,是资产公司肩负的责任使命,也是亟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节重点介绍 11 种不良资产包的处置模式及部分实例分享。 一 、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就是兼并和收购的意思,一般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一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重组的目的是搞活企业、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等支付方式进行操作。常见并购重组的方式有: (一)完全接纳并购重组即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整体吸收,完全接纳后再进行资产剥离,盘活存量资产,清算不良资产,通过系列重组工作后实现扭亏为盈。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具有相近产业关系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是产品上下游生产链关系的企业。由于并购双方兼 容性强、互补性好,并购后既扩大了生产规模,人、财、物都不浪费,同时减少了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成本,还可能不用支付太多并购资金,甚至是零现款支出收购。如果这种并购双方为国企,还可能得到政府在银行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实例】1995 年 8 月 28 日,全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仪征化纤以担保债务方式与佛 山市政府正式签约,以为亏损的佛山化纤 10.81 亿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担保的形式,获得了后者的全部产权,并 3 年付清 9400 万元土地使用费。并购后,仪征化纤少了一个竞争对手,扩大了整体规模,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二)剥离不良资产,授让全部优质资产,原企业注销 并购方只接纳了被并企业的资产、技术及部分人员,被并企业用出让金安抚余下 人员(卖断工龄)、处置企业残值后自谋出路。这种方式必须是并购方具有一定现金支 付实力,而且不需要承担被并购方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施。【实例】哈尔滨龙滨酒厂连年亏损,1995 年资产总额为 1.4 亿元,三九集 团在征得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后,出资买断了该酒厂的全部产权,而新建一 个类似的酒厂,至少需要 2 亿元以上的投资和 3 年左右的时间。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方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 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常见股权投资方式如下: (一)流通股转让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实例】1993 年 9 月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 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自此以后,有深圳万科在沪市控股上海申华、 深圳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 6 次举牌控股上海申华等案例发生。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 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先行条件对该种方式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有限度流通的法人股占总股 本比重约 70%,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的比例过小,这样使得能够通过公众流通股转让达到控股目的的目标企业很少。 2.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有严格的规定。突出的一条是,收购中,机 构持股 5%以上需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公告举牌以及以后每增减 2%也需做出公告。 这样,每一次公告必然会造成股价的飞扬,使得二级市场收购成本很高,完成收购的 时间也较长。如此高的操作成本,抑制了此种并购的运用。 3.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对收 购方而言,肯定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才能收购成功,往往得不偿失。 (二)非流通股转让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 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 股权。这种模式由于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实例】1997 年发生在深、沪证券市场上的协议转让公有股买壳上市事件就有 25 起,如北京中鼎创业收购云南保山、海通证券(600837,股吧)收购贵华旅业、广东飞龙收购成都联益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珠海恒通并购上海棱光。1994 年 4 月 28 日,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 5160 万元,以每股 4.3 元的价格收购 了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 1200 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 33.5%,成为棱光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收购价格仅相当于二级市场价格的 1/3, 同时法律上也不需要多次公告。三、吸收股份并购模式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 一个股东。并购后,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复存在。【实例】1996 年 12 月,上海实业的控股母公司以属下的汇众汽车公司、交通电器公司、光明乳业公司及东方商厦等五项资产折价 31.8 亿港元注入上海实业,认购上海实业新股 1.62 亿股,每股作价 19.5 港元。此举壮大了上海实业的资本实力,且不涉及资本转移。四、资产置换式重组模式企业根据未来发展战略,用对企业未来发展用处不大的资产来置换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资产,从而可能导致企业产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实例】钢运股份是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 历年来一直业绩不佳。1997 年 12 月,交运集团将其属下的优质资产——全资子公司交机总厂和交运集团持有的高客公司 51%的股权与钢运公司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置换价 10841.4019 万元,差额 1690 万元作为钢运股份对交运集团的负债, 从而达到钢运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经营结构战略转移的目的,公司也因经营范围的彻底转变而更名为“交运股份”。五、以债券换股权模式并购企业将过去对并购企业负债无力偿还的企业的不良债权作为对该企业的投资转换为股权,如果需要,再进一步追加投资以达到控股目的。【实例】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辽河集团和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其中辽河集团以其属下骨干企业辽河化肥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发起人的出资。锦天化是一个完全靠贷款和集资起家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但锦天化设计规模较大,生产设备 20 世纪 90 年代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恰可作为辽河化肥厂生产设备的升级。基于以上原因,辽通化工将锦天化作为并购的首选目标。1995 年底,辽河集团以承担 6 亿元债务的方式,先行收购锦天化,此后,辽河集团以债转股方式,将锦天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辽通化工在 1997 年 1 月上市后,将募集的资金全面收购改组后的锦天化,辽通化工最终以 6 亿元的资金盘活近20 亿元的资产, 一举成为我国尿素行业的“大哥大”。六、合资控股式又称注资入股,即由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的法人单位。目标企业 以资产、土地及人员等出资,并购方以技术、资金、管理等出资,占控股地位。目标企 业原有的债务仍由目标企业承担,以新建企业分红偿还。这种方式严格说来属于合资, 但实质上出资者收购了目标企业的控股权,应该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实例】青岛海信现金出资 1500 万元和 1360 万元,加上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 分别同淄博电视机厂和贵州华日电器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控股 51%,对无力清偿海 信债务的山东电讯器材厂和肥城电视机厂,海信分别将其 393.3 万元和 640 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加上设备、仪表及无形资产投入,控股 55%,同他们成立合资企业, 青岛海信通过合资方式获得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达到了兼并的目的。七、在香港注册后再合资模式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可将国内资产并入香港公司,为公司在香港或国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目前经营欠佳,需流动资金,或者更新设备资金困难,也难以从国内银行贷款,可以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借助在香港的公司作为申请贷款或接款单位,以国内的资产(厂房、设备、楼房、股票、债券等等)作为抵押品,向香港银行申请贷款,然后以投资形式注入合资公司,当机会成熟后可以申请境外上市。八、股权拆细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与其追求可望而不可即的上市融资,还不如通过拆细股权, 以股权换资金的方式,获得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血液。实际上,西方国家类似的做法也是常见的,即使是美国微软公司,在刚开始的时候走的也是这条路——高科技企业寻找资金合伙人,然后推出产品或技术,取得现实的利润回报,这在成为上市公司之前几乎是必然过程。 九、杠杆收购收购公司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兼并价金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 换言之,收购公司不必拥有巨额资金(用以支付收购过程中必需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 估师等费用),加上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营运所得作为融资担保、还款资金来源所贷得的 金额,即可兼并任何规模的公司,由于此种收购方式在操作原理上类似杠杆,故而得名。 杠杆收购 20 世纪 60 年代出现于美国,之后迅速发展,80 年代已风行于欧美。具体说来, 杠杆收购具有如下特征: 1.收购公司用以收购的自有资金与收购总价金相比微不足道,前后者之间的比例通 常在 10%~15%之间。 2.绝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借贷而来,贷款方可能是金融机构、信托基金甚至可能是目 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交易中的卖方允许买方分期给付并购资金)。 3.用来偿付贷款的款项来自目标公司营运产生的资金,即从长远来讲,目标公司将支付它自己的售价。 4.收购公司除投入非常有限的资金外,不负担进一步投资的义务,而贷出绝大部分并购资金的债权人,只能向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求偿,无法向真正的贷款方——收购公司求偿。实际上,贷款方往往在被收购公司资产上设有保障,以确保优先受偿地位。【实例】银河数码动力收购香港电信就是这种资本运营方式的经典手笔。由小超人李泽楷执掌的银河数码动力相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蓝筹股香港电信而言,只是一个小公司。李泽楷将被收购的香港电信资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集团等几家大银行筹措了大笔资金,从而成功地收购了香港电信;此后再以香港电信的运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十、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对等实力的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根据构成联盟的合伙各方面相互学习转移,共同创造知识的程度不同,传统的战略联盟可以分为两种——产品联盟和知识联盟。 1.产品联盟在医药行业,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联盟的典型。制药业务的两端(研究开发 和经销)代表了格外高的固定成本,在这一行业,公司一般采取产品联盟的形式,即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之间相互经销具有竞争特征的产品,以降低成本。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短期的经济利益是最大的出发点。产品联盟可以帮助公司抓住时机,保护自身,还可以通过与世界其他伙伴合作,快速、大量地卖掉产品,收回投资。 2.知识联盟以学习和创造知识作为联盟的中心目标,它是企业发展核心能力的重要 途径;知识联盟有助于一个公司学习另一个公司的专业能力;有助于两个公司的专业能力 优势互补,创造新的交叉知识。与产业联盟相比,知识联盟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联盟各方合作更紧密。两个公司要学习、创造和加强专业能力,每个公司的 员工必须在一起紧密合作。 (2)知识联盟的参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企业与经销商、供应商、大学实验室都 可以形成知识联盟。 (3)知识联盟可以形成强大的战略潜能。知识联盟可以帮助一个公司扩展和改善它的基本能力,有助于从战略上更新核心能力或创建新的核心能力。 此外,在资本运营的实际操作中,除采用上面阐述的几种形式或其组合外,还可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经验,大胆探索各种有效的运作方法,进一步加大资本运营的广度和深度。 十一 、投资控股收购重组模式上市公司对被并购公司进行投资,从而将其改组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并购行为。这种以现金和资产入股的形式进行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可以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其他企业并为我所有的目的。【实例】杭州天目药业公司以资产入股的形式将临安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宝临印刷电路有限公司改组为公司控股 69%的子公司,使两家公司实现了优势互补。1997 年,该公司又进行跨地区的资本运作,出资 1530 万元控股了黄山制药总厂,成立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目药业占 51%的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判例应用学习重点摘要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 南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商有关部门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特定时期、范围内 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的特殊的处置规则; 第二,《海南会议纪要》仅适用于具有特定范围的金融不良债权,需满足特定的转让主体及转让时间两个构成要件:转让主体上转让方须为国有银行;转让时间上,政策性不良债权在 1999 年、 2000 年,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 2004 年至 2005 年。 第三,本期案例中,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2014 年 4 月 25 日)和转让主体(兴业信托公司) 与《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故不应适用《海南会议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 利息的规定。 综上,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并不参照适用该《海南会议纪要》,受让人基于一般不良债权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自受让之日后的利息。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48条,从总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1、重点内容《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本次《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部分同业、金融投资及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影响较大,加大其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办法》强调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零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指标和要求,贷款、债券、其他投资等所有资金来源为银行的债权均纳入交叉违约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非零售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对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对银行的风险控制与监测提出更高要求。《办法》对于零售资产风险归类更加客观和科学,同时对于个人 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留有一定空间,用脱期法 交叉认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 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 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2、主要变化本次《办法》参照新会计准则在关注和不良资产认定标准上作出具体要求,与现行《指引》相比,五级分类标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和风险分类情景,其主要变化包括:一是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指引》对逾期天数与五级分类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的规则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口头指导,由于各地银行业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理念不同,实际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应至少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至少归为损失类,部分银行面临不良上升压力。此外,关于关注贷款的划分,《指引》规定只要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级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但在实操过程中,部分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并未下降,只是因操作性等特殊原因产生债务短期逾期,一般银行不将此类资产纳入关注类。因此,《办法》对关注类划分标准作出弹性要求,因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内)金融资产以及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可豁免划分为关注类。二是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归为不良资产。《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需注意的是,《准则》中要求即使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因此不能将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标准,应以债务人信用状况是否实质性恶化为信用减值的判断依据,从而确定是否分类为不良资产。三是明确了重组资产认定标准。重组资产的定义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列明了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认定情形,关于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形表述体现了新规以债务人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的理念;合同调整及再融资情形将展期、宽限本息偿还计划、借新还旧、利转本、置换等情形严格框定在重组资产的范畴,为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提供了依据,银行间重组资产数据的可比性得到提升,同时也堵塞监管套利空间。四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风险分类和观察期 要求。《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资产重组后必须划为不良资产,如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如重组前为不良资产,重组后仍 应划分为不良资产,在观察期内满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至关 注类;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办法》相较于《指 引》,严格重组资产退出标准,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且不得低于1年,同时规定如发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未解决财务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足额还款或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导致分类下调等情形,均需 重新计算观察期。3、内容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由于现行《指引》未明确定义重组贷款,且规定所有重 组贷款均应纳入不良,商业银行在重组贷款的认定上存在差异,部分银行未完全将办理过展期、借新还旧等合同调整的贷款认定为重组贷款,从而导致不良指标被低估。本次《办法》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单独成章,体现了监管对重组资产风险的重视。在重组资产方面,《办法》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符合相关要求的资产将被纳入重组资产管理,同时近年来房企债务风险加速释放,部分区域地方财政债务压力上升,房地产、城投等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办法》相对弹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或将提升商业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重组资产规模上升。虽然《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规定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因此,随着重组资产规模的增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关注贷款大幅增长的问题,从而加大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