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48条,从总则、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重组资产风险分类、银行风险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1、重点内容
《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本次《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金融资产,对部分同业、金融投资及表外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影响较大,加大其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办法》强调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零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指标和要求,贷款、债券、其他投资等所有资金来源为银行的债权均纳入交叉违约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非零售单一债务人信用风险暴露对银行五级分类的影响,对银行的风险控制与监测提出更高要求。《办法》对于零售资产风险归类更加客观和科学,同时对于个人 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留有一定空间,用脱期法 交叉认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 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 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2、主要变化
本次《办法》参照新会计准则在关注和不良资产认定标准上作出具体要求,与现行《指引》相比,五级分类标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和风险分类情景,其主要变化包括:一是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指引》对逾期天数与五级分类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五级分类与逾期天数挂钩的规则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口头指导,由于各地银行业经营情况和监管部门理念不同,实际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本次《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超过9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超过270天应至少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至少归为损失类,部分银行面临不良上升压力。此外,关于关注贷款的划分,《指引》规定只要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级分类至少划分为关注类,但在实操过程中,部分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并未下降,只是因操作性等特殊原因产生债务短期逾期,一般银行不将此类资产纳入关注类。因此,《办法》对关注类划分标准作出弹性要求,因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7天内)金融资产以及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可豁免划分为关注类。
二是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归为不良资产。《办法》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需注意的是,《准则》中要求即使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因此不能将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作为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标准,应以债务人信用状况是否实质性恶化为信用减值的判断依据,从而确定是否分类为不良资产。
三是明确了重组资产认定标准。重组资产的定义为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列明了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认定情形,关于债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形表述体现了新规以债务人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的理念;合同调整及再融资情形将展期、宽限本息偿还计划、借新还旧、利转本、置换等情形严格框定在重组资产的范畴,为银行准确认定重组资产提供了依据,银行间重组资产数据的可比性得到提升,同时也堵塞监管套利空间。
四是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风险分类和观察期 要求。《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资产重组后必须划为不良资产,如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如重组前为不良资产,重组后仍 应划分为不良资产,在观察期内满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至关 注类;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办法》相较于《指 引》,严格重组资产退出标准,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且不得低于1年,同时规定如发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未解决财务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足额还款或资产质量持续恶化导致分类下调等情形,均需 重新计算观察期。
3、内容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由于现行《指引》未明确定义重组贷款,且规定所有重 组贷款均应纳入不良,商业银行在重组贷款的认定上存在差异,部分银行未完全将办理过展期、借新还旧等合同调整的贷款认定为重组贷款,从而导致不良指标被低估。本次《办法》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单独成章,体现了监管对重组资产风险的重视。在重组资产方面,《办法》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符合相关要求的资产将被纳入重组资产管理,同时近年来房企债务风险加速释放,部分区域地方财政债务压力上升,房地产、城投等行业债务重组案例逐渐增多,《办法》相对弹性的风险分类标准或将提升商业银行参与债务重组的动力,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重组资产规模上升。虽然《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规定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因此,随着重组资产规模的增长,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关注贷款大幅增长的问题,从而加大拨备计提和资本补充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