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判例应用学习


重点摘要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 南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商有关部门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特定时期、范围内 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的特殊的处置规则;
第二,《海南会议纪要》仅适用于具有特定范围的金融不良债权,需满足特定的转让主体及转让时间两个构成要件:转让主体上转让方须为国有银行;转让时间上,政策性不良债权在 1999 年、 2000 年,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 2004 年至 2005 年。
第三,本期案例中,债权最初的转让时间(2014 年 4 月 25 日)和转让主体(兴业信托公司) 与《海南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故不应适用《海南会议纪要》关于自受让日后停止计付 利息的规定。 综上,一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并不参照适用该《海南会议纪要》,受让人基于一般不良债权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自受让之日后的利息。
